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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运输车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用再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这样的规定值得欢呼

时间: 2024-05-24 03:49:33 |   作者: 大件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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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

  这里面就包括修改道路运输条例,取消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依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等行为的罚款,下调对违反条例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等行为的罚款数额或罚款起罚数额等,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有多个法律条文规定: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谨慎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依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这无疑是课以运营者义务,但这样的立法法源何在?

  办了车辆营运证,为什么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运营风餐露宿,长途跋涉,如果营运证丢了、被盗了,毁损了,责任谁负?

  2、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从法条上分析,暂扣车辆的前提是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请问,有而不携带与没有是不是同一概念?再说,营运证是交通部门办理,自然负有留底义务,为什么没有携带的,要处罚车主,而不是交通部门承担查询义务或者说责任?

  3、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依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或者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执法成本有多高?而且对交通执法人员来说是多么危险?

  4、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有执法人员竟然公然把人家的营运证隐藏或者撕毁,然后以此罚款,车主敢怒不敢言。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答记者问时指出:

  取消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依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等行为的罚款,简化了有关手续和证明材料,提高政府服务便利化水平,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许多部门要求提供证明,如一法官竟然当庭要求提供小孩是离婚案中男女双方小孩的证明,连不懂法律的家长都愤怒了:这要怎么证明?这不是证明我妈是我妈吗?

  就我看来,类似这样的课以义务的条款就没有意义,但有关部门却乐此不疲,以管理之名行懒政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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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ase time: 2024-03-08 01:03:34